公司要求我们交保险按公司员工一共交的金额各承担一半,请问这样合理不没有按照员工8执行

2024-05-19 08:15

1. 公司要求我们交保险按公司员工一共交的金额各承担一半,请问这样合理不没有按照员工8执行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管理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执行部门为财务部,工作职责包括:1.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以及缴纳保险人员名单的提交;2.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的咨询、解答;2.财务部负责社会保险的执行与办理;3.财务部负责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第五条参保范围(一)公司现有在册在岗正式员工(不含借调、兼职人员及临时工);(二)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三)调动人员及临时工通过考核办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第六条新入公司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填写保险缴纳申请名单,报总经理签批。人力资源部按总经理签批意见,通知需参保人员。第七条新参保的人员需提供相关材料(1存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续交人员另行提供保险(中)终止单)后,财务部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第八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服从公司的安排,自觉缴纳保险。如因员工自身原因造成未参保或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第九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依据财务部计算金额在员工工资中扣除。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第十一条员工离职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在当月或次月办理员工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第十二条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财务部核算金额,并交清后方才办理转出手续。第十三条如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交通警察事故调节通知书、责任认定书等)。第三章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管理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各险种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第十五条社会保险中公司缴费部分由财务部按月核算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并由公司缴纳。第十六条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的缴费基数。如不能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财务部上报总经理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财务部在下年度调整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及各项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申请,报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签批后执行公司员工社保缴费基数的统一标准。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并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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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跟员工签了两份合同,目的是少缴社保金,员工能索赔吗?


3. 我们公司给员工缴纳保险,没有按照规定的百分比缴纳,而是员工缴纳大部分,这样做对吗

社保缴纳不是必须按照你的工资水平百分比来算的:社保缴纳分为几个等级的,根据公司状况选择的,你们公司如果福利比较好,老板开明的话会给你多交一些。现在大部分企业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水平交费,而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的百分比交的。举个例子:苏州现在规定的最低工资是1375,那这边大部分公司是按照这个水平交的,像外企,国企,园区的企业等会根据个人薪资水平百分比缴纳,那样企业的负担会大一些。大部分企业是不会按照个人薪资来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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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员工合同是一家公司签订的,但社保和工资是从另一家发放有无问题

劳动合同是跟一家公司签的,社保又是另一家公司交的并不鲜见。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社保由另一公司代缴。但应注意:社保缴纳基数必须是个人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更不能是最低工资。且有权要求缴费后,应给予相应的缴费凭证,以备查询。拖欠或拒缴社保,就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有权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社保中心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以期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还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已提供服务期间的经济补偿。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摘要】
员工合同是一家公司签订的,但社保和工资是从另一家发放有无问题【提问】
劳动合同是跟一家公司签的,社保又是另一家公司交的并不鲜见。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社保由另一公司代缴。但应注意:社保缴纳基数必须是个人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更不能是最低工资。且有权要求缴费后,应给予相应的缴费凭证,以备查询。拖欠或拒缴社保,就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有权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社保中心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以期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还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已提供服务期间的经济补偿。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回答】